浅析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08-28 人气:
基于未成年罪的身心特征,对其限于社区矫正是一种较为适合的刑罚继续执行方式。由于我国未成年罪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探寻阶段,还不存在着很多急需解决问题的问题。
为提升未成年罪社区矫正效果,增加再度踏上违法犯罪道路,不应抓住实施未成年罪社区矫正专门法律、成立合乎未成年罪身心特征的矫正项目、设置专门机构及培育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 关键词:未成年罪;社区矫正;矫正项目 一、未成年罪社区矫正的阐述 (一)未成年罪社区矫正的含义 未成年罪社区矫正是所指将合乎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放社区内,由专门的矫正机构负责管理,并在涉及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专业人士的参予及心理介入下,在裁决、裁决或要求确认的期限内,协助未成年罪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道德,促成其成功重返社会的非监禁刑罚继续执行活动。 (二)未成年罪社区矫正的特点 1、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罪社区矫正的对象为已剩14周岁,反感18周岁违反刑法的未成年人。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贯彻落实“教育居多、惩罚辅”的原则,《刑法修正案》也不作更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管制、有期徒刑、减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2、矫正专业化拒绝低 未成年罪社区矫显著区别于成年罪社区矫正。成年罪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是社区劳动、集中于活动、参与培训等一些传统的矫正项目,但这些矫正项目不几乎限于于未成年罪。
未成年罪的心理、心智比较不成熟期,对其展开矫正时必需留意对他们的类似维护,确保他们矫正活动的独立性,防止其交叉感染,以免与矫正目的互为背离。[1] 二、我国未成年罪社区矫正制度不存在的严重不足 (一)法律制度不完备 纵观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具体了实行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但我国尚不社区矫正方面的专门法律,指导我国社区矫正实务的主要是《关于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不仅效力较低,并且规定之间还不存在着一些冲突的现象。对未成年罪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也仅有载于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且规定过分原则化,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虽然有牵涉到对未成年罪实行社区矫正的专门条款,但仅由一条法律条款展开规范过分非常简单,也缺少适当的程序确保的规定,这给未成年罪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行带给了一定的艰难。 (二)社区矫正相混操作者 由于未成年罪具备更加强劲的可塑性和可改建性,也比较更容易教育、教化,应付未成年罪展开合适其身心发展的矫正活动,成立不同于成年罪的社区矫正项目。
尽管我国部分试点地区的实践中也尝试成立了一些未成年罪的矫正项目,但由于缺少制度性的规定,仍未构成系统、原始、科学的矫正项目体系,现有的一些矫正项目对未成年罪的矫正还只逗留在表面,没能超过预期效果。 (三)缺少专门的未成年罪社区矫正机构和专业队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联合的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公安机关因应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实地考察。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由当地司法所融合当地情况,牵头当地社区、居委会、义工等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我国并没针对未成年罪社区矫正设置专门机构,且这样建构的工作队伍也具备不平稳、素质参差不齐、科学知识水平不高等缺失,无法很好的构建对未成年罪展开有效地矫正的目的。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完备 (一)完善、完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法律制度 未成年罪社区矫正制度具备比较类似独立国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德国、日本等地区均实施了专门的未成年罪社区矫正法律来确保未成年罪的社区矫正工作。然后我国至今仍正处于探寻实践中阶段,面临愈来愈多的未成年犯罪,急需制订合乎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并成立“未成年罪社区矫正”专门章节,将未成年罪社区矫正同成年罪社区矫正相分离。
在法律中不应秉持“教育、教化、挽回”的方针和坚决“教育居多、惩罚辅”的原则,作好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交会。在法律中合理地确认未成年罪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并制订合乎未成年罪身心特征的矫正项目,为全面有效地的积极开展未成年罪社区矫正工作获取法律依据。 (二)成立专门未成年罪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目前,针对社区矫正工作,我国刑法并没明确规定明确的继续执行主体。
大多数实施地区将公安派出所作为主要的继续执行主体。但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事实指出公安机关本身的职能不合适作为社区矫正的继续执行主体。[2]我国司法机关2007年7月实施措施不应回应情况,确认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联合的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实地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建和协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但实施至今,这多机关管理的工作机制依然无法确保未成年人获得有效地的矫正教育,其本身漏洞仍在持续不断扩大,并没有在本质上解决问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弊端。针对于此,我国不应敢于改革,立排阻碍,主动正式成立类似于监狱的横向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逐层成立管理部门,彰显其拥有独立国家政治地位,自上而下创建一套统一协商的的组织体系。 (三)增强专业矫正队伍建设,创意未成年罪社区矫正项目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不应创建系统、原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培育和任用机制。
在矫正人才建设方面,应该确保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尽可能招录各行业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才转入矫正队伍。同时,不应定期的对矫正人员积极开展技能培训。
对于矫正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脑溢血疑难问题,可以根据实际必须,由主管机关聘用权威学者或者专家正式成立指导调研性质的顾问团,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可能遇上的难题展开调研分析并获取解决问题思路。 参考文献[1]王贵胜、孔平.论我国未成年罪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备[J].法制园地,2013·(5):46.[2]夏玉芬.论我国未成年罪社区矫正制度的建构[J].法制与社会,20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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